| 繼銀行、白名單消費金融公司的助貸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助貸”)名單制管理相繼落地后,陸續落地臨變证券配资平台作為助貸資金來源之一的信托消金信托公司,其助貸“白名單”也于近期完成披露。業務 “助貸新規實施后,模式一些利率水平較高的白名單民營銀行開始退出,平臺來自信托資金的助貸占比從3%上升至5%。”有上市助貸公司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陸續落地臨變 根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信托消金目前披露“白名單”的業務包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模式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白名單華能貴誠信托有限公司等16家信托機構。助貸 “目前我們助貸業務已經按下‘暫停鍵’。陸續落地臨變”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內部人士透露。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助貸新規”)正式實施、《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雙重政策背景下,助貸與信托的合作情況正在發生變化:一方面行業資源加速向頭部信托機構與優質助貸平臺聚集,綜合實力突出的機構更易站穩腳跟;另一方面,過去粗放式發展的证券配资平台通道類業務將受到嚴格限制,合規化成為合作開展的核心前提。 有信托公司助貸業務停擺 在助貸行業,銀行與消費金融資金一直占據主流,但近年來,信托資金在消費金融行業的權重一度有所上升。在新的監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的普惠金融業務將向頭部信托集中已經成為行業共識。 在信托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多以資金提供方的角色參與,核心職責是提供資金支持,并不掌握客戶征信、消費行為等核心數據資源。 從多家信托公司公布的助貸“白名單”來看,合作方既覆蓋螞蟻、京東、抖音、美團、滴滴、度小滿等一線場景類大廠,也包括奇富科技(NASDAQ: QFIN; HKEX:3660)、信也科技(NYSE:FINV)等第三方頭部助貸公司,以及中和農信這類農村金融垂類場景公司。 前述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該信托公司2023年、2024年連續兩年與助貸公司旗下小貸合作發行ABS規模超過百億,目前這類業務已暫停。 記者了解到,業務暫停的主要原因還是來自合規因素。該人士透露:“核心數據資源是助貸機構的核心資源,不會對外共享,而信托公司本身缺乏相應的客戶基數與數據積累,難以獨立承擔貸后管理、催收及主動風控等職責。公司這一現狀與《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強調的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責任要求,存在現實操作層面的可行性難題。” 事實上,在 2015 年前后,消費金融公司也經歷過與助貸機構合作無法拿到核心數據的陣痛轉型期。記者就曾獲悉,有頭部消費金融公司在行業發展早期,甚至因為不掌握助貸方所推薦的客戶核心資料,導致千余件糾紛無法找到借款人。 某華東消費金融公司中層曾對記者直言,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沒有開放涉及數據的機構合作,即便是互聯網巨頭平臺,也始終堅持這一合作底線、不愿讓步。 該中層人士解釋,核心客戶數據是風控建模、貸后管理及糾紛處置的基礎,若無法獲取真實有效的客戶信用信息,不僅會導致風控環節形同虛設,還會讓后續的逾期催收、糾紛解決陷入被動,最終給公司經營埋下不可控的風險隱患。 目前,信托公司在與助貸平臺的合作模式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中,由于信托公司僅扮演 “資金通道”,被稱為通道業務。該模式下信托公司僅提供牌照,不參與實際風控,助貸公司推薦借款人形成資產,再由助貸公司出資認購,看似對外募集,實際上是助貸公司自己購買自己資產。這一模式中,也有情況是由與銀行有合作關系的信托公司引入銀行出資(民營信托較難進入銀行的合作名單)。這一類業務由助貸公司實質兜底,并不需要信托公司審核與參與。 “目前對外募集的助貸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產品很少,只有少部分‘大廠’的產品能夠實現真正的對外募集。”業內高管透露。 第二類模式則是信托公司主動管理,搭建自主風控系統切入普惠金融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名單披露,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均未披露催收機構名單。據悉,信托計劃有固定期限,若逾期長期不處理會導致計劃被擊穿,所以必須引入擔保公司接走逾期債權。因此不需要負責貸后催收業務。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新宇表示,通道服務在行為要件表現為,信托未履行實質管理職責,將核心決策權(投資標的的選擇、風險審核、貸后管理)讓渡給助貸機構,并且主觀上雙方也存在“規避監管”的合意。 另一家涉及消費金融業務的信托公司業務負責人坦言,過去行業中不少大規模業務本質是通道業務,利潤低、ROE(凈資產收益率)不高。但堅持主動管理能力才是決定信托公司盈利水平的關鍵。在與手握場景的流量大廠合作中,話語權有時并不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難發揮主動管理能力。 據悉,該信托公司也正是看到了信托公司在普惠金融業務中發展的數據痛點,在啟動開發業務系統之初,就自建信源與風控模型,對借款人進行信用打分,支撐風控決策。 針對消費金融 “小額分散” 的典型特征,即 “一百萬資金背后可能對應千萬級數量的借款人” 的行業特點,前述信托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正加快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吸納年輕專業力量,以適配業務場景的特殊需求。 “輕資產、弱管理”模式面臨調整 作為助貸業務除了銀行、消費金融資金以外的第三大資金渠道,信托資金合規化運作始終是互聯網貸款行業整體規范進程中的關鍵一環。 劉新宇表示,從過去助貸與信托合作違規模式的成因來看,主要受到監管套利驅動、能力與利益錯配等因素影響,信托行業受“非標投資范圍限制”“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而助貸機構需低成本資金(尤其是監管趨嚴中小銀行逐漸退場后),雙方通過通道業務規避監管,形成“信托賺通道費、助貸機構賺服務費”的所謂“雙贏模式”。 “同時,部分信托缺乏消費金融風控、小額貸后管理能力,卻希望通過助貸業務快速擴大規模;助貸機構則利用信托的資金優勢彌補自身融資短板,雙方均傾向于‘輕資產、弱管理’ 的合作模式,忽視合規風險,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 劉新宇認為,《辦法》頒布,是繼2018年資管新規、2023年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落地之后,信托領域補齊的又一塊重要制度拼圖,從產品定位、銷售管理、投資管理等多個維度全面強化了資產管理信托的監管要求,并新劃定多條紅線,對互聯網助貸業務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例如,投資者集中度要求收緊與限制,防止互聯網助貸業務依賴信托通過‘單一機構資金+助貸渠道’快速放大規模,形成巨量風險。”劉新宇補充道。 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財報中就曾提及,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設立信托計劃,若貸款申請經過科技公司審核通過,信托計劃將直接向用戶發放貸款。由于該信托計劃包含有科技公司的自有資金,未來或將受到監管約束。 劉新宇強調,過去,在互聯網助貸業務開展的過程中,不少信托公司僅扮演“資金通道”的角色,未積極履行自身主動管理責任,向助貸機構讓渡了管理職責,導致消費金融市場中信托模式容易發生權責不清、監管套利、損害客戶利益等系統性風險。未來,此類通道業務被禁止,信托將不再僅成為名義上的通道工具,“類信貸”思維也開始轉向“凈值化”管理,從而重新改變信托公司與互聯網助貸機構之間的業務模式、權責關系,確保信托公司必須對貸款的全流程擁有實質性的管理權和監督權。 有助貸平臺負責對接信托資金的人士透露,未來爭取將公司出資比例降到監管最新要求。 一家消費金融業務占比較大的信托公司內部人士表示,近年來,公司對合作機構在客戶權益保障工作上的落實情況給予了更多關注,并相應提高了其評價占比。當前政策背景下,將推動信托公司加速構建和增強自身的主動管理能力,對于那些長期重視主動管理能力培養的公司來說,這不僅是一種外部驅動的提升契機,更是實現差異化發展的良好機遇。 (文章來源: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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