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監管全面從嚴的貪圖當下,一則關于資深保薦代表人因“突擊入股”面臨重刑的商投消息,讓整個投行圈頗感震驚。行金項目股票网站 12月9日,領卷資本市場傳來消息,入受某頭部券商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委員會執行總經理、賄案保薦代表人杜鵬飛,曾主重因在振華新材IPO項目中涉嫌突擊入股,持參被檢方以“受賄罪”提起公訴。貪圖 令人咋舌的商投是,盡管涉案金額為410萬元,行金項目杜鵬飛個人分得約200萬元,領卷但檢方建議的入受量刑卻高達10至11年。此外,賄案這起案件并非簡單的曾主重貪腐,其背后交織著發行人融資受挫后的“主動邀約”、保代利用熟人代持的隱秘操作,以及司法機關對證券從業人員“交易型受賄”的股票网站嚴厲打擊。 資深保代身陷囹圄 一審建議量刑超10年 12月9日,有關某頭部券商原保薦代表人杜鵬飛突擊入股被判刑的消息在資本市場廣泛流傳,引發了業內的強烈關注。有知情人士對此表示,該消息基本屬實。據悉,突擊入股的對象正是科創板上市公司振華新材。 據公開消息,該案件已于2025年10月下旬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檢方在起訴書中以“受賄罪”對杜鵬飛提起公訴,認定其涉案金額為410萬元,并給出了極具震懾力的量刑建議——判處10至11年有期徒刑。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尚未宣判,但檢方的量刑建議已釋放出明確的嚴懲信號。 杜鵬飛在投行圈并非新人。在案發前,他曾擔任某頭部券商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委員會執行總經理,履歷光鮮,經驗豐富。記者了解到,他曾主持或參與了多個重要的資本運作項目,包括振華新材、思維列控、大參林的IPO項目,以及香雪制藥配股和公司債發行、華鋒股份可轉債、雷科防務非公開再融資項目。此外,他在并購重組領域也頗有建樹,曾參與盛路通信、雷科防務、東方精工、紅相股份、華鋒股份等公司的并購重組工作。 然而,就是這樣一位資歷深厚的“金牌保代”,卻倒在了振華新材的項目上。公開資料梳理出其在該項目的履職軌跡:2019年8月,其所在的券商與振華新材簽訂輔導協議,杜鵬飛擔任輔導組組長;2021年1月,公司遞交招股書;2021年9月,振華新材成功登陸科創板,杜鵬飛是簽字保薦代表人之一。直到2024年11月,振華新材發布公告稱,原保薦代表人杜鵬飛因工作變動,不再擔任公司保薦代表人。如今看來,那次“工作變動”正是其身陷囹圄的前奏。 隱秘的利益鏈 發行人“主動邀約”與代持操盤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討論,除了量刑之重外,其案發緣由也頗具戲劇性和警示意義。通常觀念中,突擊入股多為保代利用信息優勢主動尋租,但在杜鵬飛案中,卻出現了發行人“主動求援”的情節。 根據振華新材招股說明書披露,2019年7月,即簽署輔導協議的前夕,振華新材啟動了一輪定向增發,決定以12.50元/股的價格向原股東融資。公司原計劃募集資金不超過8億元,但因部分股東未參與認購,最終只募集到5.13億元,募資規模未達預期。 這種背景下,振華新材主動找到了項目的關鍵人物——輔導組組長杜鵬飛。有公開消息稱,振華新材主動提出,杜鵬飛可以通過老股東代持的方式參與本輪定增。于是,杜鵬飛最終選擇了接受。 不過,為了掩人耳目,他并未親自出資,而是聯系了一位熟識的上市公司職員劉飛,向其推介了這一機會。劉飛隨后出資150萬元,將資金轉入指定的代持賬戶,股權則登記在某老股東名下。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過程中二人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僅口頭約定:若未來股票上市產生收益,二人平分。 隨著振華新材上市進程的推進,這筆“投資”迎來了暴利時刻。2021年9月,振華新材以11.75元/股的價格登陸科創板。上市后,公司股價表現強勁,限售期內一度飆升至80元高位。即便到了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時,股價仍維持在50元左右。解禁期一到,代持賬戶便開始陸續減持,最終合計實現收益約410萬元,劉飛將其中約200萬元通過代持人轉交給了杜鵬飛。 對于“擬上市公司主動邀約”這一說法,記者曾嘗試向振華新材方面求證。12月9日,振華新材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已關注到相關報道,但其層級不了解具體情況,并建議記者直接向報道媒體求證,未對董事會秘書進行進一步轉達。 “突擊入股”為何認定為“受賄罪”? 檢方此次明確以“受賄罪”起訴并建議重判,那么,為何“突擊入股”會被認定為“受賄罪”呢? 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曾專門發文分析此類“交易型受賄”的法理邏輯。文章指出,證券公司的保薦業務既有勞務行為的性質,又有職務行為的性質。保薦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職務行為因素,向擬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經濟利益的,屬于“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犯罪數額是職務行為的對價,保薦代表人低價突擊入股行為屬于交易型受賄。 《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證監會也曾指出,保薦代表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通過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擬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為,公然觸犯了法律禁令,違背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應予以嚴厲打擊。 從行業歷史來看,查處結果呈現出明顯的“處罰力度逐步升級”趨勢。早期案例多以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為主,刑事追責較少。但近年來,隨著金融反腐的深入,刑事追責的案例逐漸增加。記者注意到,此前華南某頭部券商投行部總經理、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共計三人,就因在擬上市公司關鍵階段低價突擊入股,將自身利益與公司綁定,合計獲利4060余萬元,最終三人均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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