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5日,虧大了中國證監會開出兩張罰單,內幕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行為。交易炒股配资公司网兩名自然人因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敏感期內進行內幕交易,陳芹被處以重罰。燕萬其中,獲利陳芹燕因內幕交易被罰沒逾4900萬元,被沒被罰黃克被罰沒超180萬元,收還兩人合計被罰沒超過5000萬元。虧大了 密集披露的內幕炒股配资公司网罰單背后,監管層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交易零容忍態度持續彰顯,為投資者打造公平透明的陳芹市場環境。 第一張罰單的燕萬當事人為陳芹燕。經查明,獲利陳芹燕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6月13日,被沒被罰相關公司發布《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實現對其他公司控股權的收購。該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11日形成,于2022年6月13日公開。 陳芹燕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芹燕使用本人及他人多個賬戶內幕交易相關公司股票,交易額大,并存在新轉入資金、融資買入等情形,買入意愿十分強烈,經計算,共計獲利821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陳芹燕違法所得,并處以4107萬元的罰款。 聽證過程中,陳芹燕提出內幕信息形成時間認定錯誤、申辯人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的認定錯誤、申辯人的交易行為未達到“明顯異常”的程度等申辯意見。 經過復核,證監會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和相關知情人知悉案涉內幕信息時點的認定并無不當,認定申辯人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具有事實依據,申辯人的申辯并不足以對其交易明顯異常情形作出合理解釋,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張罰單的當事人是黃克。他本人即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內幕信息后,于敏感期內使用他人證券賬戶進行交易。 經查明,黃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6月13日,相關公司發布《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實現對其他公司控股權的收購。黃克知悉內幕信息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相關公司股票,獲利31.8萬元。黃克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黃克違法所得31.8萬元,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盡管黃克在聽證中辯稱自己“不知悉內幕信息”“交易由他人實際下單”等。但證監會復核后認為,黃克內幕交易相關股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兩起案件的內幕信息或源于同一家上市公司于2022年籌劃的重大資產重組。從監管對兩起案件的處理結果來看,清晰地傳遞了“零容忍”的監管信號。 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強化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從嚴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2024年,證監會查辦內幕交易案件178件,占全年證券期貨違法案件總數的24%。證監會主席吳清在2025年陸家嘴論壇上表示,證監會將依法從嚴監管,嚴懲違法輸送利益以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防止“渾水摸魚”,切實保護好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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