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又金最高人民法院、融監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6件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管權光或配资炒股门户网包括劉某受賄、力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吳某受賄、租鏈鎮挪用公款、條曝違法發放貸款、涉河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黃某受賄案;李某、南村徐某受賄案;王某挪用公款、行案細節受賄、又金行賄、融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管權光或違法發放貸款案;曾某受賄、力尋違法發放貸款案等。租鏈鎮 其中,條曝“劉某受賄、配资炒股门户网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引起了外界的高度關注,除了受賄金額巨大以外,據媒體報道,其背后或牽涉到2022年河南村鎮銀行無法取現一事。 從嚴懲處金融監管領域腐敗犯罪 根據相關案例披露,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某金融監管單位助理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河南某公司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鎮銀行、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億余元,造成某村鎮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某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700萬余元。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雖然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已退繳,自愿認罪認罰,但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并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情節,應依法從嚴懲處。 遂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 宣判后,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劉某的判決。 根據媒體報道以及該案例的比對顯示,其中提到的河南某公司或為此前河南村鎮銀行無法取現一事的幕后操控者河南新財富集團。 持續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 河南村鎮銀行一事帶來的“疤痕效應”至今仍在部分儲戶心頭,“在中小銀行存款不要超過50萬元”成為大家的默契。 2022年4月,包括柘城黃淮村鎮銀行、上蔡惠民村鎮銀行等在內的4家河南村鎮銀行以及2家安徽村鎮銀行突然顯示系統升級維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暫停服務,導致儲戶無法取現,恐慌迅速蔓延,并牽涉出這些村鎮銀行背后隱藏的實際股東——河南新財富集團及其操控者呂奕。 2022年4月19日,河南新財富集團因涉嫌重大犯罪被立案偵查。根據當年7月~8月許昌市公安局通報的案情:2011年以來,以犯罪嫌疑人呂奕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河南新財富集團等公司,以關聯持股、交叉持股、增資擴股、操控銀行高管等手段,實際控制數家村鎮銀行,通過內外勾結、利用第三方平臺以及資金掮客等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3%~18%“貼息”標準為誘餌吸攬資金,該“貼息”經資金掮客層層盤剝后,被部分大額資金客戶獲取。 該事件爆發以后,河南多名金融監管系統人士被查,比如,河南銀保監局一級巡視員李煥亭;河南銀保監局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處一級調研員亢志剛;河南銀保監局案件稽查處副處長、二級調研員杜其文;河南銀保監局非銀二處處長、一級調研員郭琴等,上述人員均曾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相關處室任職。 同時,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也多人被查,包括原黨委委員、副主任關奇峰;原主任陳益民;原黨委書記王哲;黨委委員、副主任吳金鵬主動投案,彰顯了高壓反腐的強烈震懾。 河南村鎮銀行一事,也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全社會推動金融改革與風險化解的決心,“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已經連續兩年位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首要工程”。 在河南,2025年2月,河南農商銀行揭牌,這是河南農信系統改革模式的一次重大部署,河南農商銀行采用“統一法人模式”,合并了25家小型農商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構建891個分支機構。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通報稱,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是防范化解風險、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監管領域腐敗犯罪不僅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損害群眾“錢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國家金融安全。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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